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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造假可追究责任
2007年10月23日              来源:向阳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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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德春说,新法很多条款都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倾向性比较明显。新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少利好。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符合4种情形之一,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4种情形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新《劳动合同法》从适用范围、促进稳定就业等方面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新法在法律高度,确立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据了解,现在有人求职时在简历中“注水”,造假学历或假证件,虚构从业经历等,增加了企业招聘的风险。新法则明确:“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这意味着,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发现劳动者求职简历造假的,企业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方面,新法放宽了要求,明确“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这样,企业有了依法操作的空间,劳资双方可互相适应一段时间再做出决定。

  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限高”也是带给企业的一大利好。新法明确:“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当地月均工资3倍确定,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业内人士分析说,新《劳动合同法》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经济性裁员条件放宽,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确立“代通知金”制度,增加了企业辞退非过失性员工的操作余地;员工试用期辞职也需提前通知,有利于企业做好工作交接;从法律的高度确立了其他用工形式,有利于企业灵活选择用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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